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我国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经济法律理论以及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反之,我国整个经济法律体系又为科学发展观在经济领域内的全面实现提供了独…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我国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经济法律理论以及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反之,我国整个经济法律体系又为科学发展观在经济领域内的全面实现提供了独特的工具手段和客观价值评判标准。作为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始终以一国整体经济的协调、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为自己的宗旨,其采取对宏观经济的引导和促进以及对微观经济强制性干预措施,使得其在经济的科学发展这一任务最终实现方面有着其他法律部门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关于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一种发展理念。科学发展观所揭示的基本道理就是,经济建设是中心,发展是目标,科学是方法,以人为本是核心。

  透过科学的发展观,我们不难看出,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努力为着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共存共生、共同发展这样一种美好愿望。这其中,经济是发展的基础,经济不仅要实现自身的平衡、健康和稳定增长,同时也要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结构中的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以此满足人类自身自由发展需要。由此可见,经济始终是发展的关键问题。要实现科学的发展,首先就必须抓好经济的发展。而要处理好一国经济问题,经济法制建设尤为关键。这是因为,根据制度经济学者的研究发现,制度在促进生产力发展问题上,其重要地位已经超过科学技术,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最根本的要素。当然,这里的制度是指有效率的制度,换句话说,有效率的制度能够极大的推动我们社会的生产力发展。而良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经济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则是有效率的制度的突出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必须重视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以此来推动和促进经济整体的发展,为科学发展观的最终实现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而形成之法。总的来说,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的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可见,就经济法视野来看,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乃在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最终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由此可见,经济法实际上就是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而产生的,而前已提及,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也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科学发展观的终极目的,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已经全面体现了我们科学的发展观。或者说,经济法就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实践的产物,经济法本身的发展就是科学发展观不断发展的结果。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法概念、法规则、法原则诠释着科学发展观的真谛。

  既然经济法和科学发展观在价值、理念、宗旨等方面有如此高度的一致性,而科学发展观的实现又有赖于良好的经济法制建设,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是可以并且能够为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落实起到基石作用。

  三、关于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法发展

  经济法自身就是科学发展观的产物,那么,在系统地认识到科学发展观的涵义后,我们也完全可以用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和指导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发展,使其努力地克服法律自身发展的滞后性,跟上现代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经济法的宗旨、基本原则以及体系做出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界定。

  1、经济法的宗旨。所谓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或者说所要达到的目的。经济法的宗旨对经济法制的各个环节和所有领域都有指导性意义,并且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都有决定性的约束作用。为此,我们必须首先在经济法的宗旨确定上使其满足科学发展观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义,并从经济法制的现实出发,经济法的宗旨应该确定为:政府综合适用各种手段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的缺陷,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的一种,它是对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具有统帅意义和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它不但具有普通经济法规则的功能,而且还是理解和解释经济法律其他条文的基准。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宗旨的指导下,以法律规则的形式对经济法宗旨的一种再现。因此两者在内涵上必须保持高度的一致。基于此,结合科学发展观的涵义,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公平、经济管理权限法定、经济效率原则。

  经济公平在这里主要是指一种“纵向公平”,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以实现传统民商法没有关注的结果公平;经济管理权限法定是说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时的程序、内容以及权限大小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以防止不适当的干预;经济效率一方面是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本身必须注重成本与效益,另一方方面指政府对特定范围内经济的干预必须实现具有效益的后果。这个原则从不同方面对政府干预经济做出了规定,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3、经济法的体系。为了满足科学发展观需要,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注重微观的公平,也要注意宏观上的协调。为此,我们认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法体系应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前者从公平的角度侧重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后者从宏观的角度侧重于对经济总量平衡、协调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