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

 一、对“违宪风波”的学术观察与评价

  (一)对“违宪风波”大背景“物权法草案”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草案)》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已经一年多了,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多数观点认为《物权法(草案)》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成果。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为代表[1],也有少数观点认为《物权法(草案)》有违宪的嫌疑。这在理论界和社会上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被称为“法学界的郎顾之争”[2].有人质疑《物权法(草案)》有没有暗度陈仓[3],也有人在叹息中国《物权法》的百年坎坷[4],此次事件还引起了海外媒体的广泛关注,被认为是近十年来中国立法机关第一次面临“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争论[5].随着时间的推移,论战的阵地已经逐渐从口头、网络、会议发展到了学术期刊,许多知名学者都通过撰写文章,深入论证,发表了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观点,并展开了正面的学术交锋,这都是“违宪风波”早期所未见的。事实上,《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问题,只是整个物权法草案乃至民法典草案学术评论的一个分支。考虑到我国民法学界立法建议稿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稿的特殊互动关系,笔者首先分学者和官方两条主线,对2000年后的历次“物权法草案”做一个回顾,作为本文讨论的大背景。

  1、以学者草案的不断公布、修订为主线的回顾

  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后,我国民法学界的关注热点从合同法移转到了物权法。随着梁慧星研究员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编》[6]和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7]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出版,中国民法学界出现了“草案评论”的学术动向。学界的评论首先是针对学者建议稿,后来评论范围从“物权法草案”扩展到了“民法典草案”,对象也从出版物逐渐延伸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室内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公布的“打印稿”[8].随后加入到被评论对象行列的草案还有孟勤国教授公布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9]和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10].梁慧星教授[11]和王利明教授[12]于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版了包括立法理由书的正式草案,此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13]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14]两大主流民法典草案起草单位经过1年多的准备,又分别于2004年底和2005年分编出版了包括说明、立法理由书和参考立法例的详细民法典草案,其中“物权法编”均单独成册。由于立法部门倾向于“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参见下文),2004年初之后,整个学界不在针对“民法典草案”而是转而集中对“物权法草案”进行评论。

  2、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及“物权法草案”为主线的回顾

  在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全面审议后,作为“征求意见稿”发给地方人大、政府部门、法院和法律院系征求意见。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草案的肯定性意见不多,因此2004年1月拟就的“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后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说明》介绍:“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在此情况下,《物权法》立法被单独提上立法议程,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7月10日,三审后的《物权法(草案)》公布,开始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收到上万条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5].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

  在三审和四审之间,2005年8月12日,巩献田教授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引起巨大反响。9月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同志约见巩献田教授。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对于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提出三点指示,胡康生主任10月22日在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将吴邦国委员长的指示具体化为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三是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此后《物权法(草案)》的第五次审议未按预期进行,也未能提交2006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经过整整10个月的酝酿,2006年8月22日《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学界“草案评论”现状与“公开信”影响评价

  从梁慧星教授的第一稿物权法草案正式出版和《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16]一文发表起,21世纪的中国物权法“草案评论”就正式拉开了帏幕,此后的发展没有印证徐国栋教授 “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次大论战”[17]的预期,而是由于上文所述的原因集中到了“物权法草案”的论战上。根据笔者对中国期刊网的检索,仅主流法学类杂志上的“物权法草案评论文章”就多达300余篇[18],更不要说数量惊人的专著和报纸、“以书代刊”、专题论文集、会议论文集刊载的文章,甚至出现了为了确保论战的时效性不惜“网络首发”的盛况。巧合的是,时间上以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发表为界,截止到2006年10月初,上述300篇文章前后两个时段各一般,大约在150篇左右。通过对这些文章标题和部分文章内容的大致考察,笔者发现,2005年8月之前的“草案评论”可以说是纯粹技术性的。不但是学界,实务界如中国土地协会[19]、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等还组织了专门的研讨会,并提出了正式的书面意见。

  而“公开信”发表后的相关文章中,仅正、副标题直接关于违宪问题的文章就有30余篇,占1/5左右,剩余的4/5完全避开此问题的不谈的可以说寥寥无几。其中,《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以“物权法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为题,刊载了王利明、杨立新、郭明瑞、尹田、赵万一、柳经纬六位著名民法学者,提交给2006年2月2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的论文,代表了民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法学》2006年第3期以“宪法学者评《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与合宪之争”为题,邀请了童之伟、韩大元、张千帆、焦洪昌四位学者分别撰文进行讨论。《法学》2006年第7期和第8期还刊载了童之伟教授的《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和郝铁川的《“违宪”问题之我见》,表达了宪法学界的不同意见,而且据悉童之伟教授还会撰文回应,可谓一片兴旺。

  因此,尽管无法,也没有必要确定是否仅仅因为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就“搅黄”了物权法,的确可以说,“公开信”影响到了整个学界的理论动向,一定程度上干扰到了正常的物权法“草案评论”学术讨论气氛。值得庆幸的,也体现了中国法学界“草案评论”逐渐走向成熟的是,大部分的学者除了认真对待这次“违宪风波”之外,继续对《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第五稿进行着认真的学术评论,其中较有影响力的包括《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的“物权法专号”和《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组织的主题研讨:“英美财产法与大陆物权法比较研究”,以及梁慧星、王利明、杨立新、孙宪忠、尹田、孟勤国、陈华彬、刘保玉、易继明、王轶等民法学者撰写的理论性文章。在经过了1年多的“违宪风波”之后,学界的“物权法草案”评论又逐渐回到了正轨,本文也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三)对《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不同观点与评价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问题,法理学、宪法学和民法学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违宪说

  继巩献田教授首倡“违宪说”之后,童之伟教授又提出宪法的本意是对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实行差别保护[21],对违宪说作了进一步阐释。

  2、合宪说

  针锋相对的,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民法学者认为宪法对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没有实行差别保护原则,因此《物权法(草案)》是合宪的。也有宪法学者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公有财产(包括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与我国宪法的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差别对待具有本质区别,《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不违宪[22].

  3、修宪说

  有学者认为,这次争论的焦点和意义,与其说是物权法违宪问题,不如说《宪法》本身问题[23].还有学者从非平等保护会给“国际上不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人提供口实”为由,直接提出“如果宪法某些规定和作为私法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原理发生不一致,我们不应去责备物权法,而应该去修改宪法,因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私法是宪法的基础,宪法是私法理念的升华,它应和私法原理相统一。”[24]

  4、折衷说

  有学者折衷式的认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25].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说明第五次审议的草案时也认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26]

  5、总的评价

  对上述四种关于《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观点,笔者认为:

  第一,从“违宪说”和“合宪说”的观点来看,对于宪法是否对不同所有制财产实行差别保护,宪法学者和民法学者有着明显不同但均建立在重复论证基础上的结论。但这并不妨碍有宪法学者既认为宪法的规定是“差别保护”,又认为《物权法(草案)》实行的“平等保护”并不违宪[27].还有学者经过宪法学论证,认为“违宪”并非简单的判断,是否违宪的判断需要考虑综合的因素,应从制定过程、通过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合理的评价。[28].由此可见,《宪法》的规定到底是否应解释为“差别保护”,并不直接影响到《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合宪性”只考虑两者是否内在精神一致的问题。